泰桑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海事大学与大连三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泰桑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93民初479号
原告:大连海事大学,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孙玉清,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宇,辽宁德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芸,辽宁德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三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
法定代表人:田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玉奇,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霞,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泰桑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丁兆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和,辽宁慧之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海事大学与被告大连三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泰桑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大连三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中止审理申请。理由为被告大连三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大连海事大学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9)辽02民初137号,该案中被告大连三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另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本案原告大连海事大学的诉讼请求竞合,该案尚未审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须以(2019)辽02民初137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被告大连三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中止本案审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刘博
人民陪审员杜莲环
人民陪审员张付勇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谷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