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2民初2083号
申请人:**,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489294Q,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春都园6-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大连旅顺口开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2MA0YKBFG3X,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营顺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开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406,233.41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406,233.41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长 谭 圆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