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203执1643-1号
申请执行人泰桑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泰桑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执行。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履行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2017)辽02民终59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了财产情况,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P1区49号28层8号房屋,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毕胜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琦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203执1643-1号
申请执行人:泰桑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丰元街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之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7年1月8日生,身份证号码21020219570108491X,汉族,退休职工,住大连市中山区安民街48号5-10。
申请执行人泰桑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执行。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履行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2017)辽02民终59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了财产情况,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P1区49号28层8号房屋,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毕胜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