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德清县武康镇蓝天图文设计所与同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21民初594号
原告:德清县武康镇蓝天图文设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21MA2F539239,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武源街203-207号。
经营者:***。
被告:同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42005425K,住所地浙江省绍兴滨海新城沥海镇马欢路398号科创园A楼10楼1001-100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德清县武康镇蓝天图文设计所与被告同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德清县武康镇蓝天图文设计所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清县武康镇蓝天图文设计所要求撤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清县武康镇蓝天图文设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3.5元,由原告德清县武康镇蓝天图文设计所负担。
审判员贝海滨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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