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同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2民催6号
申请人:同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滨海新城沥海镇马欢路398号科创园A楼1001-100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同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因遗失出票行为建行绍兴人民路支行、申请人为同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市上虞杭州湾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额为20000元、汇票号码为001××××2138、出票日期为2018年1月3日的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受理。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银行汇票出票日为2018年1月3日,依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该银行汇票的票据权利应自出票日起2年内行使;未在此期限内行使的,票据权利消灭。持票人依法仅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而非票据权利。而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人应是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同时也应享有票据权利,现申请人因上述银行汇票已逾票据权利行使期限而丧失票据权利,其不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同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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