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101民初1501号
原告:吐鲁番市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吐鲁番市高昌区火焰山南路**鸿景商业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张荣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翠萍,高昌区浩然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新疆**水利科技有限公司,住吐鲁番市高昌区绿洲东路西域丽都**楼****。
法定代表人:朱开城,职务:总经理。
原告吐鲁番市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疆**水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吐鲁番市海昌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吐鲁番市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史 孟 瑶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阿丽娅阿不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