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南执字第01105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源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担子工业园95号。
法定代表人:*铁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送达之日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案款3074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执行费365元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徐道明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