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源丰木业有限公司

滁州市源丰木业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南执字第01105-1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源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铁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送达之日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案款3074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执行费365元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徐道明银行存款人民币36461.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