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103执20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源丰木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担子工业园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711711204M(2-2)。
法定代表人:*铁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市源丰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财产,我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户;经滁州、全椒两地房产局、车管所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名下有房产信息和车辆信息,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红
审判员盛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武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