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胜佳明德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某某、华中农业大学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1民终76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现无职业,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中农业大学,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李召虎,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汉桥,该学校拆迁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强,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胜佳明德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武东街桥洞旁。
法定代表人:肖作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强,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华中农业大学(以下简称华农大)、武汉胜佳明德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佳明德公司)房屋拆迁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1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被上诉人火速恢复政府提供给老百姓日常生活所需的供电、供水设施。3、判令被上诉人火速拆除上诉人门前围墙,恢复***采光权、相邻权,恢复上诉人门前道路畅通。4、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诉讼费用。5、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二审诉讼费用。事实理由:一审没有查清事实的前因后果,认定事实迷雾,没有充分考虑到上诉人提供二次庭审中所提供的真实性证据,请贵院一审复检、复核、确认结果有意偏袒被上诉人,按照不公平的原则强行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加重了上诉人沉重的精神打击和经济压力,“不信任法律”,为什么?违法没有责任?就是合法、违法都一样?后果非常严重。几个焦点问题,“发出了一个清楚信号”,特殊人群,尤其是我们弱势群体的合理需求得不到应有尊重,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保护,一审判决有失公允,困境就摆在眼前。一审认定判决书3页,2010年5月华中农业大学向武汉市办公厅提交了《关于恳请将校内自然村拆迁纳入武汉市“城中村”改造的范围》的请示等报告、方案,华中农业大学“自主”改造学校环境,上诉人是同意,但不侵犯我们的合法利益,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华中农业大学于2015年初期,华中农业大学“准备”对我居住的孙家窑村、三胡村动迁,上诉人没有接到、没有收到任何单位、组织部门通知的情况下,于2016年上半年,华中农业大学采取暴力、威胁、控制人质、非法中断公路、严禁市民通告、“强权、霸王”用切割机切割上诉人二楼合法、唯一全家生活来源,工商注册招牌2个,非常侵入住宅,私闯民宅。上诉人一审提供证据材料(1本)举报信,一审认定事实,上诉人无法接收,那就是按照被上诉人的要求而判,“红的是白,白的是红的,本案事实证据都是假的吗?1、华中农业大学是在整体没有动迁时强行围住。2、被上诉人有意破坏自来水管,先停、断,最终狂挖,有求助自来水公司现场照片、110上访时间。3、被上诉人有意破坏供电线路,停电、断电(有图片为证)。4、违背国家相关政策,采用堵门、堵路等手段,数次将公路整体围堵,难道是拆迁完平整土地不成?平到公路上了吗?5、被上诉人再堵进出口。6、一审开庭2次,为什么被上诉人再次堵路,公路破坏大半。7、被上诉人通告承诺留有进出通道。8、被上诉人撤诉后用非法手段注销上诉人营业执照。9、被上诉人消灭证据,人行道上大片石块清除。10、被上诉人消灭证据时,上诉人不让被绑架,有110出警、就诊证明。11、被上诉人全家被打伤,有110出警、就诊证明。被上诉人行为侵犯房屋所有权人日常生活通告权、居住权,被上诉人违反了《国有土地房屋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等。被上诉人所作所为,用尽了心血,用成心、有意之手段,未尽到“注意义务”,就是事实把弱势群体百姓赶出家门外,软暴比强暴更可怕,尊重群众主体地位,才能实际和谐解决问题,才符合新时代特色法治精神。
华农大辩称,我方要求维持一审判决,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1、案涉房屋目前上诉人没有居住,供电供水设施并非其曰常所需;2、拆除供水供电设施是由于整个拆迁区域导致的,该区域拆迁基本结束,拆迁腾退土地应出渣平整,也是为减少损失,保证行人的安全,处于公共安全才围上围墙;3、上诉人同意并支持拆迁的,只是由于双方对拆迁补偿标准没有达成一致;4、涉案区域的水电区域网络末端是居民自建的,与学校无关,不是学校修建的,专门针对自建水电设施每家每户补偿了3000元;5、围墙高度设置不足以对上诉人的采光权造成影响,设置有出入口,并不影响上诉人出行,且案涉房屋区域无人居住,没有妨碍上诉人日常生活;6、262户民宅,除上诉人外其他人都与学校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书,表明拆迁户对华农的拆迁补偿是满意的,对上诉人的拆迁补偿是合理的。上诉人说学校导致其工商营业执照不属实,华农并不清楚上诉人有无营业执照,上诉人即使有工商营业执照,没有通过审核与华农无关。关于华农拆除门面招牌的问题,上诉人的门面招牌没有任何批文,华农出于综合治理拆除门面招牌不是上诉人一家,是合法合理的。上诉人说华农打其家人不属实,与本案无关联。
胜佳明德公司辩称,上诉人所说拆迁公司对被拆迁户暴力拆迁、断水断电、封锁道路不属实。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5月,华农大向武汉市委办公厅提交了《关于恳请将校内自然村拆迁纳入武汉市“城中村”改造范围》的请示,2010年9月2日、2010年12月30日、2011年12月31日,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国家教育部先后作出《关于华中农业大学将校内自然村拆迁纳入武汉市城中村改造范围》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华中农业大学新建自然村拆迁还建楼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教育部关于华中农业大学新建校内自然村拆迁还建楼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2015年4月2日至6月30日,华农大在当地所在的部门办理完校内城中村改造商谈签约工作的函,并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置换与土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案涉房屋所在的孙家窑村及校内三胡村的262户民宅、37375.01的土地纳入华农大校内城中村改造的范围,拆迁改造后孙家窑村的土地作为学校教育用地。2015年9月,华农大将拆迁安置工作交由胜佳明德公司承接。2015年9月至2017年12月31日,拆迁范围内的孙家窑村、三胡村的262户村民(除原告在内的三户村民外)陆续与华农大、胜佳明德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置换与土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被拆迁户逐步搬进安置的新房后,胜佳明德公司对孙家窑村、三胡村因拆迁退出的土地周围修建了围墙,并向相关部门申请,拆除了拆迁土地上附属的水电设施。2018年1月3日,华农大以***等三被拆迁户提出的还建补偿条件过高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延缓了拆迁工作为由,向法院提起排除妨害之诉,要求***等三被拆迁户腾退占用华农大的用地。案件审理中,经当事人双方进一步协商,另外两被拆迁户与华农大、胜佳明德公司又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也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置换与土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由于***不能与华农大及胜佳明德公司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华农大撤回了对***的起诉。时隔一年后,***提起诉讼,其诉请如前。
一审另查明,涉诉拆迁的房屋坐落于华××校内××大道与××(孙××)交汇的西北角,该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但所涉土地的使用权人为华农大。庭审中,***对案涉房屋已列入拆迁范围无异议。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原因是***要求其房屋应按门面房的标准进行拆迁安置,目前被拆迁的房屋没有人居住,***租住在其它地方。
一审法院认为,***请求“1.判令华农大及胜佳明德公司火速恢复政府提供给老百姓日常生活所需供电、供水设备;2.判令华农大及胜佳明德公司火速拆迁***门前围墙,恢复原告采光权、相邻权,恢复***门前道路畅通”主要是与华农大及胜佳明德公司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引发的纷争。现***房屋所在的孙家窑村的土地,经华农大申请,国家教育部等单位审批,已转换成华农大的教育储备用地,由于其他住户已全部转移安置,为安全考虑,华农大、胜佳明德公司在拆迁的用地区域修建围墙,并拆除水电设施,该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且,该房屋先前纳入拆迁范围***也知晓,***主张的权利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上因近邻引起的单一相邻权纠纷。
另外,***对案涉房屋应该拆迁无异议,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要求其房屋应按门面房的标准进行拆迁还建补偿,而华农大、胜佳明德公司不同意,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形成合意。同时,孙家窑村已拆迁的房屋空地与***未拆迁的房屋占用的土地应为统一的整体,二者不能割裂。***主张权利的个人利益与孙家窑村空地已转换为现有教育用地的社会重大公共利益产生矛盾,***的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充分,法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负担。
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了一组照片,拟证实华农大、胜佳明德公司是在房屋拆迁前就已经筑起了围墙,华农大、胜佳明德公司的拆迁过程破坏了其居住房屋门前的正常通行。
经质证。华农大认为,照片中平房是学校的公房,住户已经签了拆迁补偿协议,什么时候拆除与本案无关联。2015年房屋拆迁前筑起的围墙,这是拆迁工作的合法流程,围墙建起来后留了很多出行通道。直到被拆迁户都退出才将多的通道出口封闭,以保障居民安全。拆除的水电设施也仅是学校自己之前修建的水电设施,并没有拆除上诉人自己修建的房屋内的水电设施。胜佳明德公司认为,照片中种菜的那一片地不是上诉人的土地。本院认为,***所在房屋围墙处有开口,以上照片并不能证明影响了其房屋门前的正常通行,对此,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中,***房屋所在的孙家窑村的土地在拆迁之前,华农大既己向国家教育部、武汉市委办公厅等单位报批并取得相关的批复文件,***对拆迁行为亦表示同意,拆迁行为符合相关规定,且案涉房屋所在区域己大部分拆除完毕,为保障拆迁后的现场不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而修建围墙、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切断房屋外部水电管线并无不当。本案案涉地块除***之外其他261户均顺利拆迁,且案涉房屋所在土地使用权己转换成华农大的教育储备用地,拆迁的目的并非追求经济利益,而是为了教育事业发展这一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化。故***提出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海鹏
审判员  龚治国
审判员  张 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阮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