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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希尔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823民初2849号
原告:福建省龙岩市希尔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中南莲东花园D裙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62809626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
原告福建省龙岩市希尔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福建省龙岩市希尔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龙岩市希尔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已支付电梯安装款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龙岩市希尔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龙岩市希尔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