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广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201民初1577号
原告:浙江广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浙江广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广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立案后,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广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广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须支付被告赔偿金8085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黔六钟劳人仲案字[2018]第16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实,应予纠正。被告***于2014年11月进入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水电分公司工作,2016年6月转入到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广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工作,月薪人民币5000元。被告诉说的2500元奖金是***本人的一级建造师的证书费用,并不是公司发放的奖金。***于2017年4月11日提出辞职,我公司从2014年12月份开始到2018年2月止为他按时缴纳养老保险的。被告***水利一级建造师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注到浙江广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必须要提供本人与浙江广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其本人操作支付宝获取鉴证码后才能转注证书,从***提供给我公司的鉴证码上说明***与我公司是签订过劳动合同的,也是他认可的,否则一级建造师证书是注册不到我公司名下的。因此***要求我公司进行经济补偿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综上所述,被告***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1、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日期是2018上3月30日下午,六盘水市劳动人事仲裁庭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不具备起诉资格,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2、对原告提出的工资奖金发放说明不予认可;3、原告说我的一级建造师证件注册在原告公司,即表明我与原告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对此我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被告***就本案争议纠纷向六盘水市钟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该委于2018年3月9日作出黔六钟劳人仲案字(2018)16号仲裁裁决书。根据原告浙江广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在仲裁裁决书尾页注明“收到日期3月14日下午15:30陈”,在送达回证中表明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14日签收快递邮件”。该案仲裁裁决于2018年3月9日作出,故该送达回证中“2017年”应为笔误,实际时间应为“2018年”。根据原告浙江广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该证据,表明其签收仲裁裁决书为2018年3月14日,原告浙江广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如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应于2018年3月29日前提起诉讼,而该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的立案时间为2018年3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至原告浙江广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立案时,黔六钟劳人仲案字(2018)1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广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退还给原告浙江广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