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03民特675号
申请人:***,女,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申请人:浙江广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办事处望江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系申请人浙江广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人***与申请人浙江广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9月30日经衢州市衢江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浙江广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日之前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20000元,诉讼损失5020元,合计525020元;
二、若申请人浙江广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未按协议第一项约定按期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则申请人***可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申请人浙江广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加付自2019年8月14日起按借款本金520000元,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申请人浙江广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9月30日经衢州市衢江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姚瑶
代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