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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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521执17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07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望江北路24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2929050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广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办事处望江路24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698290627C。
法定代表人:潘波。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广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521民初2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528965.6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广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已受偿执行款800000元,尚有执行款728965.65元未受偿。鉴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在履行期间,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本院将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521执17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