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浙江广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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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民终877号之二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潮洋、陈梦佳,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望江北路24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杜忠潭,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广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办事处望江24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潘波,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广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1民初2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6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烨
审判员赵哨兵
审判员朱惠明
二○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贾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