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万政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万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执120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万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小黄圃社区居委会朝桂北路66号二层之二。
法定代表人:吴展锋。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
关于执行广东万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6民初271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双方一致确认,截止到2019年11月18日,被告***尚欠原告广东万政工程有限公司货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30000元,双方同意由被告***分期向原告广东万政工程有限公司偿还了结本案,于2020年1月15日前支付80000元(其中30000元为利息),2020年3月起至2020年5月止,每月为一期,每期200000元,每月20日前支付;二、若被告***有任何一期未能按上述协议第一项按时足额支付款项的,则原告广东万政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实际尚欠货款(680000元扣除已实际支付的款项)、利息(以实际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8日起按年利率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诉讼费2120元为总额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被告***按上述协议履行完毕的,则双方因本案产生的权利义务终结,双方不得再就本案纠纷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三、本案诉讼费按20%收取即2120元,由被告***于2020年1月15前支付给原告广东万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东万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因不足以缴纳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人不能受偿。
2.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的相关登记信息。
3.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的相关登记信息。
4.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股份收益,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持有其他股票(股权)。
三、通过邮寄通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查找、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申请执行人广东万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在本执行案立案之后自行向其支付了执行款共计280000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标的额为28000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万政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湘
审判员 谢 鹏
审判员 杨 翀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越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