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万政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万政工程有限公司、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2民初727号 原告:广东万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小黄圃社区居委会朝桂北路66号二层之二。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街口街开源路23号三层自编A3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广东万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政公司)与被告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被告侨银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作出(2023)粤0112民初7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此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万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侨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侨银公司立即向万政公司支付工程款780140.3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侨银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侨银公司曾用名为“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更名为“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政公司、侨银公司于2018年9月6日签订《广州东部固体资源再生中心(萝岗福山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防腐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万政公司向侨银公司就涉案项目(萝岗福山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提供劳务施工,合同约定施工面积为56407.97平方米,施工单价为13元,合同工程款项共计为733303.61元。2019年1月28日,双方签订《广州东部固体资源再生中心(萝岗福山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防腐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涉案工程增加施工工程量,增加施工造价381182.66元。至此,双方约定工程款共计为1114486.27元。万政公司依约完成涉案工程的施工,涉案工程2019年11月建成,建成后涉案工程由侨银公司进行运营。涉案项目现每日处理污水规模达4000吨,每年处理的垃圾渗滤液约146万吨。涉案项目还获得了“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奖”、“2021年广州市生活垃圾终处理设施运营管理优秀单位”等荣誉。万政公司多次向侨银公司催要工程款,但侨银公司仅于2018年9月29日支付219991.08元,2019年2月26日支付114354.8元工程款后,余款780140.39元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付。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侨银公司辩称,一、万政公司起诉主张工程款及利息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侨银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向万政公司支付了219991.08元工程款、于2019年2月26日向其支付了114354.8元工程款,因此,2019年2月26日系侨银公司为本项目的最后付款时间,但直至万政公司本案起诉前未向侨银公司主张过工程款,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万政公司于2019年2月才派员陆续进场,至2019年11月建成,故其在施工过程中因自身原因拖延工期7个月,给侨银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无需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且应向侨银公司支付工期违约金。 万政公司使用不符合约定的材料,要求其维修其也未维修,由此侨银公司三次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清池,产生返工维修费557101.68元应由其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9月6日,侨银公司(甲方)与万政公司(乙方)签订《广东东部固体资源再生中心(萝岗福山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防腐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广州市黄埔区广州东部固体资源再生中心(萝岗福山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防腐施工项目发包给万政公司施工。合同工期:考虑天气因素和工程质量的因素,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暂定60天(自甲方正式通知乙方进行施工开始计算)。本工程要求达到合格工程标准,保质期1年,耐用期27年,如在耐用期出现漆涂层爆裂、脱落,金属表面未受到保护、锈蚀,乙方在耐用期内无条件的在一周内免费修复。三、合同价款为总价包干,含税价格合计733303.61元。四、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一周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瑞士Conica的质量保函,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工程款,工程验收合格乙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工程款65%,余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一月内支付。七、乙方保修范围和责任,2.质量保修责任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质量保修期为1年,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3.属于修复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修复通知之日后一周内派人修复,如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复,甲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复,修复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4.质保金的支付,本工程双方约定质保金为合同价款的5%,质保金额为36665.18元。八、违约责任,1.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未能按期完成工程,并使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每逾期一天支付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合同剩余的70%的款项,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双方还签订一份《广州东部固体资源再生中心(萝岗福山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防腐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增加工程量总造价暂定为381182.66元,签订协议后甲方向乙方先支付30%工程预付款114354.8元,其余条款按主合同的约定执行。 2019年11月1日,涉案工程取得《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监理单位**并签署意见“同意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2019年11月23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均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及《单位(子单位)竣工验收报告》上**,确认涉案工程验收合格。 万政公司于2019年10月20日向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2019年10月份防腐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就涉案工程申请支付工程款3450562.37元,工程部审核意见处经办人签署意见“现场已施工完成。”合约部审核意见为“工程量以现场和预算部审核为准,现场有部分质量问题建议扣除质量保证金。”项目负责人意见处载明:“根据施工进度,已核对工程量。”项目负责人***于2019年12月17日签字确认。双方庭审时确认涉案工程主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总价款为1114486.27元,目前侨银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为334345.88元。 侨银公司抗辩称万政公司迟延至2019年2月入场,延误工期;施工所用材料与投标材料不一致;施工质量差;并未依约进行维修等,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应扣除的违约金应由万政公司承担。其提交如下证据拟证实上述主张:2018年12月25日由广州银利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向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发出的《工作联系单》,内容为关于加快防腐施工进度的事宜;2.《工程例行会议纪要》(2019年2月26日),载明:2.防腐施工进度方面:本周人员基本已经进场,进行2#池内部清理及现场施工的准备工作,计划下周工作面移交后开始施工;3.2019年8月16日由广州银利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向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发出的《工作联系单》,内容为你方防腐施工一直拖延,未能有效控制;4.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市政工程设计院出具的检测报告;5.《广州东部污水处理厂生化B池清理劳务合同》《A、C生化线池内防腐清除合同》《生化C线池内防腐清理及检修合同》、发票、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招商银行出账回单,上述合同及款项均由广州银利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及支付,侨银公司主张其通过口头方式要求监理单位督促万政公司整改,但万政公司一直未整改,其确认上述委托事项系业主方委托的,业主方支付款项后也未向侨银公司追偿。万政公司则主张其于2018年8月16日就组织管理及施工人员进场,但由于涉案工程为防腐工程,需要由侨银公司先交付已经完工的工程后,其在工程上涂防腐涂料,但侨银公司因无法及时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施工场地,导致万政公司的人员在现场长期待工,工期迟延;对于侨银公司主张的维修费用,万政公司并未收到侨银公司或监理方、业主方发出的维修函件及通知,故该部分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万政公司庭审时**涉案工程总价包干,材料费另算,其已经在另案中单独起诉材料费,本案涉及的仅是工程款。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主张其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多次向侨银公司催款,于2020年1月向侨银公司采购部长催款,且其于2022年10月19日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本院系统查询,显示万政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已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就涉案诉请金额查封侨银公司相应的财产。万政公司还提交资质证书证实其已经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上述事实有《广州东部固体资源再生中心(萝岗福山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防腐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广州东部固体资源再生中心(萝岗福山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防腐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竣工验收报告》《2019年10月份防腐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工作联系单》《工程例行会议纪要》《广州东部污水处理厂生化B池清理劳务合同》《A、C生化线池内防腐清除合同》《生化C线池内防腐清理及检修合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微信聊天记录(在邮箱,发被告质证)、发票、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招商银行出账回单以及当事人**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过举证质证,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万政公司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其与侨银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关于工程款。根据万政公司提交的证据,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因此,依照合同约定,侨银公司应当向万政公司支付工程款至95%比例,且涉案工程于2019年11月23日竣工验收合格,故至2020年11月23日,一年的质保期也已经届满,侨银公司理应将5%质保金返还给万政公司。对于其抗辩的诉讼时效、质量等理由,本院逐一回复如下:第一,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涉案工程于2019年11月23日竣工验收合格,剩余95%工程款支付时间从竣工日开始计算,而万政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已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构成三年诉讼时效中断,因此,本院对侨银公司关于诉讼时效抗辩的理由不予采纳;第二,关于工期问题,涉案工程为防腐工程,按照正常的施工程序,需侨银公司交付施工面后万政公司方可在已完工的施工面上添涂防腐材料,但侨银公司并未举证其交付施工面的具体时间,故对于工期迟延的责任无法证实系万政公司行为所致,因此,对于侨银公司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第三,施工所用材料与投标材料不一致问题,侨银公司提交的检测报告为其单方委托第三方制作,所提交的检材并未经万政公司确认,无法证实即为涉案工程所使用的材料,故该份报告不具有证明力,无法证实其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第四,施工质量差,万政公司并未依约进行维修问题。其一,万政公司并未举证证实其就涉案工程存在的应属于万政公司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通知了万政公司进行维修而其拒绝维修;其二,侨银公司提交的三份合同及发票等证据显示系广州银利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委托维修并支付相应的维修费,并非侨银公司委托,其也确认上述费用业主方广州银利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并未向其追偿,故其主张因质量问题给其造成损失缺乏证据支持;其三,即便涉案工程存在上述问题,在该工程交付使用多年后,该问题的产生是否系因为万政公司施工不合格所致还是因使用行为导致亦需侨银公司举证,其并未提交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侨银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应当依约向万政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双方确认涉案工程总工程款为1114486.27元,目前侨银公司已经支付334345.88元,故其还需向万政公司支付工程款(含5%质保金)780140.39元(1114486.27元-334345.88元)。 关于利息。侨银公司无正当理***支付工程款,万政公司要求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张从起诉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利息计算为:以780140.39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3年1月10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万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80140.39元及利息(以780140.39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3年1月10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01元,由被告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负担缴费义务的当事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敏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