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783民初80号
原告:广东万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道小黄圃社区居委会朝桂北路66号二层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4997133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市金山中学,住所地: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0783MJL7888002。
法定代表人:***,该中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广东开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万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政公司)与被告开平市金山中学(以下简称金山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2年3月28日、2023年4月4日和2023年6月20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万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金山中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23481.65元及利息(以823481.65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4.7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工程款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1月8日为44244.7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6日,原告承包被告开平市金山中学运动场改造工程项目,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工程承包协议》约定,施工期从2018年6月30日开工至2018年8月20日竣工,合同造价2185000元,工程结算方式为原告材料、人员进场当天,被告支付合同总造价的50%;当跑道工程完成喷面胶层至划线前,被告支付合同工程总造价的30%;当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七天内,被告支付至实际总造价的90%;余留合同总造价的10%为工程质保金,自竣工合格日起四年内无质量问题支付完毕,每年支付2.5%。合同第六条工程质量与验收条款约定,工程完工后,原告应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验收,被告收到申请后在五天内与被告进行验收,验收标准按照国家的质量标准及本合同的约定要求。2018年6月30日,原告依约进场施工。2018年9月,原告完成工程并交付给被告作为举办学校运动会的场所使用,2018年10月18日,经原、被告共同委托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对施工的场地进行检测检验,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于2018年11月12日对全塑型自结纹塑胶跑道面层作出了建委2018-10-0993《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结论符合T/310101002-C003-2016标准(塑胶面层成品)要求。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于2018年12月6日对全塑型硅PU球场面层作出了建委2018-11-1307《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结论符合T/310101002-C003-2016标准(塑胶面层成品)要求。被告在使用场地过程中,因使用产生的问题要求原告进行保修,原告按被告要求进场施工保修。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但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综上所述,原告完成工程后,被告拒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被告拒不付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起诉提出上述请求。
被告金山中学辩称,一、原告所诉称与事实不符,明显属于虚构事实,其诉求明显于理不合、于法无据。1、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约定,涉案工程的施工期从2018年6月30日开工至2018年8月20日竣工。实际履行中,原告在2018年9月中旬方完成工程并交工。其后,我方验收涉案工程前发现,涉案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表现在环形跑道外层所涂抹的胶粒面不平整、胶粒多处大面积自动脱落四处飞散、篮球场地面所涂抹的地坪漆不平整容易造成积水等,我方告知原告,原告承认前述工程质量属于原告原因造成,并于2018年9月至10期间免费对工程返工修复处理。故此,原告所称的“……2018年9月,原告完成工程并交付给被告作为举办学校运动会的场所使用……”纯属虚构,期间,涉案工程未能交付我方使用。至2018年10月18日,涉案工程经首次返工修复完工后,双方准备对工程进行验收,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对前述工程进行验收前,必须先对建筑用材进行“有害物质限量”检测合格及工程工艺合格的前提下,涉案工程才视为合格,故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前述建筑用材进行检测。据我方现场负责人***事后反映,检测方法并非从工程成果取样检测而仅是对从施工现场所取建材原材料混合后粘结制作的样品进行检测。原告所诉称的明显混淆概念、指鹿为马,将2018年10月的建筑用材“有害物质限量”检测合格说成是涉案工程合格,该等诉讼行为理应受到道德谴责。2、在原告首次返工修复后不久,双方对涉案工程拟进行验收前的2018年10月底,我方再次发现,经返工修复的工程质量未有改善,原已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仍然大量存在,原告经派人前往施工现场查看后自认工程质量并不达到验收标准,问题主要体现在跑道自结纹面层固化不完全,工程质量问题的起因为“原告的施工人员现场作检测配比时出现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承诺再次作免费返工修复、整改将一次到位。故此,原告在2019年2月至5月断断续续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第二次免费返工修复处理。3、在原告进行了第二次返工修复后不久,我方再次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未有改善,原告经派人前往查看后初步判断“工程质量不合格,其成因疑为施工人员进行面层涂抹作业时空气水分太多所致”,其后为明确双方责任,双方于2020年1月10日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补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在2020年8、9月开始进行第三次返工修复。我方于2020年10月24日经现场检测、查看,发现部分已完工工程仍然未有任何改善并通知原告再次返工修复,但原告置之不理。二、根据前述《<工程承包协议>补充合同》的相关约定:1、原告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直至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此为原告的合同义务之一。2、涉案工程虽在2018年10月18日经首次返工修复完工后进行过“有害物质限量”检测并得出建材“有害物质”未超量的结论,但其后又经两次返工修复,返工修复工程面已经破坏,原检测结果并不能代表现存工程结果的“有害物质”是否符合规定。3、涉案工程完工后,被告应向我方出具《工程完工报告书》,我方接到前述告知书后超过七天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工程已完工;工程完工后,交我方试用六个月。实际上,涉案工程因原告故意拖延不予整改至今未能完成、原告也从未向我方出具《工程完工告知书》,而我方自涉案工程开工至今一直未能使用涉案跑道及篮球场。至2021年5月6日,原告虚构事实向我方寄发《金山中学工程验收申请同意函》,我方即以复函形式表明我方立场并附上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相关证据。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对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综合分析认定,并在本院认定事实部分予以体现。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6日,金山中学(甲方,发包方)和万政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一份,约定金山中学将开平市金山中学运动场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发包给万政公司承包施工。《工程承包协议》具体约定内容如下:1、工程地点:江门市开平市良园路26-32号。2、工程内容及价款:(1)13mm厚全塑型自结纹跑道面层:230元/㎡(含税,上标),面积暂按6300㎡计算,预算造价为1449000元;(2)篮球场为4mm厚硅PU球场面层+9mm厚PU胶层:230元/㎡(含税,上标),面积暂按3200㎡计算,预算造价为736000元;(3)合同总造价为2185000元;(4)结算方式按乙方实际施工的面积套用以上综合单价工程量计算,实际完成工程量以工程竣工验收尺寸计算。以上综合单价包含材料费、人工费、运输费、成品(现场取样)送检费及其他杂费含税。3、工期:在甲方施工基础验收合格后,暂定2018年6月30日开工至2018年8月20日竣工,总工期50有效工作天。因塑胶材料施工需在天气晴朗情况下进行,如遇上雨季工期***。4、基础质量要求:沥青基础完成后,要加固行完全平滑,不可有车辙、硬结、凹沉、龟裂、蜂窝或脱皮等现象。如果表面有隆起或其他结实的象征,就要挖去或用其他方法消除,完成后用3米直尺检查,正负不得超过3毫米。平整度合格率要求在95%以上,表面无阻水现象。5、工程结算方式:乙方材料、人员进场当天,甲方支付合同总造价的50%,乙方开始施工;当跑道工程完成喷面胶层至划线前,甲方支付合同工程总造价的30%;当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七天内,甲方支付乙方至实际总造价的90%,则乙方人员退场;余留10%作为本工程质保金,自竣工合格日起四年内无质量问题支付完毕,每年支付2.5%。6、质量和保修:乙方8年内免费维修。乙方接到甲方维修任务指令后,5日内必须到达现场开始维修,直至修复好为止。否则甲方有权聘请其他公司或个人来维修,***在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够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直至满足维修金为止。本跑道塑胶保用12年。7、工程质量与验收: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验收,甲方收到申请后,甲方须在五天内会同办公室人员及乙方进行验收,验收标准按照国家的质量标准及本合同的约定要求进行验收,如验收不合格,乙方进行翻工做好(因基础原因出现质量问题除外)直到验收合格为止;本工程未经验收,建设单位不得提前使用,否则由甲方负责。验收标准:按照国标GB/T14833-2011标准验收,并提供国家权威机构检测报告。
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后,万政公司随即安排人员进场施工,至2018年9月完工。完工后,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万政公司根据金山中学的要求进行修复,至2018年10月10日第一次修复完工。完工后,原、被告共同委托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广州检测院)对涉案工程进行检验检测。广州检测院于2018年11月12日对全塑型自结纹塑胶跑道面层出具建委2018-10-0993《检验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T/310101002-C003-2016标准(塑胶面层成品)要求;2018年12月6日对全塑型硅PU球场面层出具建委2018-11-1307《检验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符合T/310101002-C003-2016标准(塑胶面层成品)要求。金山中学认为涉案工程经万政公司第一次修复后仍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万政公司进行第二次修复。万政公司于2019年2月到5月期间进行了第二次修复。修复后,原、被告于2019年8、9月份进行验收,金山中学认为涉案工程仍存在质量问题,要求万政公司再次修复并提出具体整改方案。
2019年12月3日,万政公司出具《金山中学运动场跑道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针对运动场跑道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修复方案。《整改方案》载明:运动场跑道存在以下问题:跑道自结纹面层固化不完全导致出现损坏质量问题。造成这次跑道面层固化不完全的原因是:现场工人在施工过程中配比出现错误导致这次的质量问题产生。……二、本项目整改工期为25日历天,自2019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30日。三、按以上整改方案施工完毕,我司郑重承诺并保证不会有质量问题,并请第三方场地评审机构来学校作整体验收审定,出合格证书。如再次出现以上质量问题,校方可委托第三方专业公司过来整改,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及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我公司承担。四、项目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校方应按照原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时支付工程款给我司,如逾期支付,以银行同期担保贷款利率的2倍支付利息。
2020年1月10日,金山中学(甲方)和万政公司(乙方)就涉案工程的施工、修复和结算等事宜签订《<工程承包协议>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补充合同》载明“鉴于:甲、乙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后,乙方对工程项目进行承建直至完工,但其后在验收前发现,因乙方管理及现场施工等方面原因,工程项目因施工质量问题未能达到验收标准,其后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由乙方无偿对前述质量问题进行修复方能进入验收程序,但乙方经再次修复施工后双方发现,工程原存在的问题仍然未能得到解决,工程仍然未能达到验收标准。至今,前述工程延误交工已达一年多,对甲方的日常教学工作及学生的体育锻炼业已造成严重影响(见本补充合同附件一《金山中学运动场跑道整改方案》)。经乙方请求,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前述工程的再次整改施工及相关责任的承担问题,达成本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其他具体约定内容如下:1、对《工程承包协议》第六条“工程质量与验收”第1款修改如下: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向甲方出具《工程完工告知书》,甲方接到前述告知书后超过七天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工程业已事实完工;工程完工后,交甲方试用六个月、在试用期间内如未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后方能进行验收。验收分两步进行:其一,***双方商定聘请第三方有资质的场地评估公司对工程作整体验收审定并出具工程是否合格的证明文件;其二,由甲、乙双方根据前述审定结果及相关证明文件所反映的内容进行现场验收。2、废除《工程承包协议》第二条“工程结算方式”第3款,该条其他款目保存不变。3、特别约定:(1)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的书面开工通知进场施工,再次整改的工期不得超过二十五个日历天。(2)如本补充合同所涉本次整改通过验收的,甲方可豁免乙方的延误交工违约责任及其相应损失赔偿责任;否则,甲方除得以聘请第三方评估单位对工程质量成因及修复整改施工造价进行评估、审定后,另行聘请第三方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相应施工外,甲方可对乙方逾期交工之违约责任,以前述《工程承包协议》所约定的“合同总造价”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从2018年8月21日起计至本补充合同第三条所约定的由甲、乙双方聘请第三方场地评估公司出具相应证明文件之日起止。4、本补充合同的相关约定与《工程承包协议》、《金山中学运动场跑道整改方案》的相关条款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合同的相关约定为准。
《补充合同》签订后,万政公司再次进场对涉案工程进行维修,至2020年10月底退场。万政公司主张是金山中学以需召开运动会为由要求其退场,金山中学则主张是万政公司擅自退场。此后,万政公司未再对涉案工程进行过施工和修复。2021年5月6日,万政公司向金山中学发出《金山中学工程验收申请同意函》,主张涉案工程已完成,请求双方共同验收。2021年5月16日,金山中学向万政公司发出《对<金山中学工程验收申请同意函>的复函》,表示涉案工程虽历经三次修复但至今尚未达到验收条件,不同意进行工程验收。万政公司回复称,应由原、被告共同聘请第三方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工程作整体验收评定,不应由金山中学单方评定工程质量不合格。此后,双方继续就工程验收和结算问题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万政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对涉案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持不同意见,万政公司据此申请进行质量鉴定,本院经审查依法予以准许,并经摇珠委托深圳市中密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密公司)进行鉴定。中密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出具2022ZMJD8024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于2023年2月20日出具2022ZMJD8024-1号《工程质量补充鉴定报告》,最终鉴定结论为:1、金山中学塑胶跑道平均厚度12.33mm(与约定厚度13.00mm相0.67mm,在误差范围内),符合《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的厚度13.00mm;物理指标符合《合成材料跑道面层》GB/T14833-2011的要求。现场查验可见局部小部位出现鼓起脱层,鼓起脱层的原因与施工质量及使用情况(使用频率、强度)都有关系,可进行修复。2、金山中学半圆区球场硅PU厚度测量平均值为8.5mm、标准球场硅PU厚度测量平均值为10.3mm,均与《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的厚度13.00mm不符;硅PU球场的物理性能中冲击吸收(%)不符合《合成材料跑道面层》GB/T14833-2011的要求。其他物理性能指标符合GB/T14833-2011的要求。由于现场采的样品超过六个月,硅PU球场的物理性能中冲击吸收受到时间因素的影响,因此无法判定硅PU球场竣工时是否合格。现场查验可见球场硅PU周边有积水,中间有小块状积水深度1-2mm(包括颜色有色差),是施工造成的,可进行修复。经质证,万政公司对该两份鉴定报告均无异议,金山中学则不予认可,并请求重新鉴定。万政公司就本次鉴定预交了鉴定费用93280元,并要求在本案中处理。庭审过程中,对于鉴定报告中提及的鼓起脱层、小块状积水以及球场硅PU厚度平均值与《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的厚度不符、硅PU球场的物理性能中冲击吸收不符合《合成材料跑道面层》GB-T14833-2011要求的问题,万政公司同意对其中合理部分进行修复,但金山中学表示不同意,要求由其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由此产生的修复费用由万政公司承担。金山中学同时明确,其不在本案中就工程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和诉请,待第三方修复完成后再就相关修复费用另案起诉。
就涉案万政公司已施工完成工程所涉工程造价,原、被告持不同意见,万政公司据此申请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本院经审查依法予以准许,并经摇珠委托广东伟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信公司)进行鉴定。伟信公司经鉴定于2023年6月5日出具伟信造字20230125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鉴定万政公司已施工完成的13mm厚全塑型自结纹跑道面层的工程造价为1479185.20元,4mm厚硅PU球场面层+9mm厚PU胶层的工程造价为649683.30元,合计2128868.50元。经质证,原、被告对该鉴定报告均无异议。万政公司就本次鉴定预交了鉴定费用26500元,并要求在本案中处理。
另查明,就涉案工程,金山中学于2018年8月1日支付了工程款1092500元给万政公司。万政公司持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和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证书。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涉案工程所涉签约、施工等行为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金山中学将涉案金山中学运动场改造工程发包给万政公司承包施工,万政公司持有相应施工资质证书,双方就涉案工程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和《补充合同》均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全面诚实地履行各自的义务。万政公司按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后,金山中学应依约支付工程款。
一、对于万政公司主张的工程款823481.65元。本案中,万政公司于2018年6月进场施工,2018年9月完工,后因质量问题于2018年10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对工程进行了三次修复。对于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工程承包协议》和《补充合同》的约定标准,***不同意见。经万政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中密公司进行工程质量鉴定。根据中密公司出具的两份质量鉴定报告,涉案工程中的塑胶跑道符合《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涉案工程中的球场硅PU厚度与《工程承包协议》不符,硅PU球场的物理性能中冲击吸收(%)不符合《合成材料跑道面层》GB/T14833-2011的要求,但由于检测样品超过六个月,冲击吸收受到时间因素的影响,因此无法判定硅PU球场竣工时是否合格。经质证,万政公司对该鉴定报告无异议,金山中学则不予认可,要求重新鉴定。本院对此认为,中密公司是经本院依法摇珠选定的鉴定机构,该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有合法资质,鉴定过程中进行了多次现场勘查,均通知双方到场参加、见证并发表意见,所有送检材料、补充材料和鉴定结论亦经由双方质证、辩论,充分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鉴定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金山中学虽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理据推翻,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对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予以认可。1、对于3mm厚全塑型自结纹跑道面层工程。根据鉴定报告,该部分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则金山中学应支付相应工程款。2、对于4mm厚硅PU球场面层+9mm厚PU胶层工程。根据鉴定报告,该部分工程的硅PU厚度与《工程承包协议》不符,物理性能中冲击吸收(%)不符合《合成材料跑道面层》GB/T14833-2011的要求,但由于检测样品超过六个月,冲击吸收受到时间因素影响,无法判定竣工时是否合格。可见,对于球场硅PU厚度与《工程承包协议》不符的问题属于万政公司的施工质量问题,应由万政公司进行修复,修复至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后再行主张工程款。至于硅PU球场物理性能中冲击吸收的问题,因双方未能在工程完工后及时协商委托检测鉴定,导致现今无法厘清该部分工程在交付使用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对此均具有过错。针对该问题,应由万政公司进行修复至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后,再由双方对修复费用的承担和工程款进行处理。但具体到本案中,庭审过程中,金山中学两次明确,其不同意由万政公司对上述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亦不就修复费用在本案中一并主张处理,而是由金山中学自行委托第三方修复,并就产生的修复费用另案向万政公司主张。可见,就该部分工程存在的需进一步修复的质量问题,万政公司已不具备再行施工修复的可能性。故此,本院在本案中对万政公司主张的硅PU球场的工程款予以支持,但这并不免除万政公司依法应承担的质量修复责任,就质量修复费用,双方可另案处理。另外,对于涉案工程的质保金(工程造价的10%),因涉案工程仍需进行部分修复,加之质保期限尚未届满,故该部分费用在本案中未予支付给万政公司。根据伟信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万政公司已施工完成的13mm厚全塑型自结纹跑道面层的工程造价为1479185.20元,4mm厚硅PU球场面层+9mm厚PU胶层的工程造价为649683.30元,合计2128868.50元。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综上,金山中学应向万政公司支付已完工工程款的90%,即1915981.65元(2128868.50元×90%=1915981.65元)。因金山中学已支付工程款1092500元给万政公司,扣减后仍需支付工程款823481.65元(1915981.65元-1092500元=823481.65元)。
二、对于万政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工程承包协议》约定“当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七天内,甲方支付乙方至实际总造价的90%”,实际上,原、被告至今未对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对于工程质量问题亦一直存在争议,直至本案诉讼过程中经由本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根据《金山中学运动场跑道整改方案》、《补充合同》的约定内容以及质量鉴定报告,万政公司的施工工程确实存在一定质量问题并需进行后续修复,金山中学在本案诉讼前未支付涉案剩余工程款并无明显不当,万政公司诉请的逾期付款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开平市金山中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工程款823481.65元给原告广东万政工程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广东万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77.26元(原告广东万政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12982.45元),由原告广东万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36.26元,由被告开平市金山中学负担11841元。广东万政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346.1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开平市金山中学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1841元。
本院委托深圳市中密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进行质量鉴定产生的鉴定费93280元(此款原告广东万政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万政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开平市金山中学各负担46640元。开平市金山中学负担的46640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广东万政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委托广东伟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产生的鉴定费26500元(此款原告广东万政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万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由被告开平市金山中学负担14500元。开平市金山中学负担的14500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广东万政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笑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