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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万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405执28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万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容桂街道。
法定代表人:谈月琴,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绵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广东万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中华坊支行31011601040000871账号上的存款600000元,现因该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中华坊支行31011601040000871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佘钦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