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万政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万政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8民辖终43号
上诉人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万政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二审维持原判或改判用的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2016)粤0804民初10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写明二审裁定的理由)。依照……(写明引用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第二、撤销原裁定,应予立案受理的,写:
“一、撤销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2016)粤0804民初1004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湘
审判员宁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万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万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谈月琴,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公民身份号码:440××15。
上诉人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2016)粤0804民初字1004号之一民事裁定(以下简称: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地址在茂名市电白区,依据民诉法的规定,本案应由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的所在地法院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各方当事人因履行建设位于湛江市坡头区第一中学的运动场塑胶跑道而产生的纠纷,因此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来确定管辖。本案的工程的地点是在湛江市坡头区第一中学,该中学在湛江市坡头区内,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有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住所地为茂名市电白区,提出本案应移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依照上述引用的法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4、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