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华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执异194号
异议人(被保全人):内蒙古华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魏向东。
保全申请人:江苏鼎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本院在审理江苏鼎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华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华建公司不服本院冻结其公司名下工程款与保证金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建公司异议称,其公司与江苏鼎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所涉诉讼标的为42万元,现异议人名下银行账户中被冻结的金额已达到42万元,故启东法院再冻结异议人在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公司吕四港项目部的工程款与保证金17万元,属超标的冻结,请求法院对该17万元予以解除冻结。
经审查查明:江苏鼎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华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江苏鼎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21)苏0681民初8168号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华建公司的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同年10月19日,本院向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吕四港项目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华建公司在该项目部的工程款和保证金17万元。10月21日,本院冻结华建公司名下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00×××85,该账户内当时可冻结金额为82885.42元。
另查明,根据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丰泽支行的存款账户余额登记显示,截止2021年12月9日,华建公司名下00×××85账户内余额为452652.08元,其中冻结金额42万元,可用余额32652.08元。
本院认为,财产保全是为了使将来的生效法律文书能全面、顺利地得到执行,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申请,依法对另一方当事人名下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异议人华建公司名下00×××85账户内目前的资金额,已达到本案保全金额,故对其公司名下其他工程款与保证金的冻结应予解除。综上,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异议人内蒙古华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吕四港项目部工程款和保证金17万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 艳
审判员 黄 生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桢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