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华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华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树蒙抗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34民初1333号
原告:内蒙古华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凯元写字楼13层1301号。
法定代表人:魏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彦龙,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树蒙抗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曲阳县路庄子乡马羊村村西(现代雕塑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王灵。
被告:内蒙古同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隆盛庄镇永王庄村委会艾蒿洼村。
法定代表人:侯志民。
被告:王永辉,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曲阳县。
原告内蒙古华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华建公司)与被告河北树蒙抗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同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永辉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内蒙华建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内蒙古华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