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仁寿县康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421民初5337号
原告:***,男,生于1971年8月27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桂群,女,生于1973年8月16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系原告之妹。
被告:四川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兴业路1号(网贸港)1栋4单元7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MA6320730L。
法定代表人:王建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坤财,男,生于1990年12月23日,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仁寿县康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陵州路四通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777901959K。
法定代表人:王通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勇,四川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仁寿县康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文雯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