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华骏广告设备有限公司

2227宿迁市华骏广告设备有限公司与阿荣旗那吉镇金典广告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11民初2227号
原告:宿迁市华骏广告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开发区雁荡山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臣,***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荣旗那吉镇金典广告中心,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那吉镇金典花园10号商服。
经营者:柳城,该个体工商户业主。
原告宿迁市华骏广告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阿荣旗那吉镇金典广告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宿迁市华骏广告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宿迁市华骏广告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市华骏广告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49元,减半收取9874.5元,由原告宿迁市华骏广告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