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华骏广告设备有限公司

宿迁市银玻玻璃有限公司与宿迁市华骏广告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11民初1196号
原告:宿迁市银玻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大兴镇启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辉,江苏鑫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华骏广告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开发区雁荡山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宿迁市银玻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华骏广告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宿迁市银玻玻璃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宿迁市银玻玻璃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市华骏广告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市银玻玻璃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宿迁市华骏广告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4元,减半收取527元,由原告宿迁市银玻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霞
书记员孙腾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