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昊青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昊青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昌平区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13064号
原告:河北昊青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辛桥乡陈八庄村。
法定代表人:田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北京市京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琛鸿,北京市京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环东路1号广电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刘伟。
原告河北昊青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河北昊青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北昊青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昊青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夏琳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