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民终31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昊青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辛桥乡陈八庄村。
法定代表人:田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华,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桥,河北申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田会,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华,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昊青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4民初4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昊青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北昊青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克伟
审 判 员 康珍惠
审 判 员 万丙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续婉君
书 记 员 李思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