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昊青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民终42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辛桥乡陈八庄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华,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利,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昊青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辛桥乡陈八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华,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昊青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4民初3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康珍惠
审判员  万丙申
审判员  肖 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金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