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昊青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与河北昊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河北昊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7-2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民(商)初字第10799

原告***,男,19815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天津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昊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辛桥乡***村。

法定代理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昊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用,故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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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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