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河北昊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7-2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原告***,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天津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昊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辛桥乡***村。
法定代理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昊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用,故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O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