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荣志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恒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423民初391号 原告:***,男,1974年7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蒙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荣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5号荣和山水美地东盟园国际B座9-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098577501W。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恒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金港大道与城三路交汇处西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MA5KD7GA8L。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荣志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恒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没有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第2页共2页 案件受理费70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孔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