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5民初808号
申请人:蠡县晟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小陈乡南大留村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蠡县东城区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河北烨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向阳北大街2999号博为科技园六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蠡县晟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烨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询、冻结河北烨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62612.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河北烨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6261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韩 微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