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5民初5335号
原告:内蒙古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牧人,内蒙古瀚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双连,内蒙古瀚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巴彦镇乔家营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主任。
内蒙古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巴彦镇乔家营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内蒙古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