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23民初1680号
原告:泗阳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泗阳县史集街道办众兴西路南侧运河四号桥西(全民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锦旗,*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运河海派城A区3楼、4楼。
法定代表人:程征,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泗阳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泗阳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泗阳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泗阳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元,由原告泗阳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