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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淮阴区宏祥租赁站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04民初1430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3月7日对原告淮阴区宏祥租赁站与被告**、***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作出的(2022)苏0804民初1430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民事裁定书主文第11行、第14行中“被告曹**祥”补正为“被告**”。
审判员岳朝友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袁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