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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区宏祥租赁站、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04民初1430号
原告:淮阴区宏祥租赁站,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路街道左庄北大院。
经营者:曹**祥。
委托代理人:桂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幸福北路8号院内南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程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淮阴区宏祥租赁站与被告曹**祥、***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淮阴区宏祥租赁站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曹**祥、***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阴区宏祥租赁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阴区宏祥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2元,减半收取871元,由原告淮阴区宏祥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岳朝友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袁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