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速丰电梯有限公司

***、湖北怡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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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1102民初2146号
原告:***,男,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小俭,系原告***儿子。
被告:湖北怡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青砖湖路146号,统一信用代码:914211026736905602。
法人代表:熊晓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晴,系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冈速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青砖湖村,统一信用代码914211000581234922。
法人代表:樊桂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晖,系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湖北怡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冈速丰电梯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凌小俭,被告湖北怡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晴,被告黄冈速丰电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丰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维修好电梯,电梯门夹住异物时不能保证安全运行;2、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人民币2157.16元;3、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坐电梯掉了一节手补偿钱,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及其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儿子凌小俭在江山如画小区买了4栋2304号不动产,凌小俭交纳了物业管理费。原告住在儿子家,原告理所当然可以有权使用被告的物业电梯服务,原告于2020年8月6日16点左右使用4栋4-2#电梯,电梯内门把原告左手食指夹带进门缝,手指血肉模糊。被家人急忙送到黄冈中医院就诊。原告儿子当天晚上在物业业主微信群里,向物业员工汇报事故情况,表达了要被告适当补助的意向。当天23点物业员工也来2304看望。后一天8月7号物业经理反映给原告儿子凌小俭,维护单位也来检查电梯防夹功能,他们针对电梯门维修检查了没发现问题。原告因被告有缺陷的电梯受伤的左手食指掉了一节,被告啥也没有表示。原告儿子凌小俭2020年8月16号当面与物业公司经理协调,物业经理意见:我们会通知电梯维护方,是他们的责任;你可以去起诉解决。原告去了黄州区法院起诉了,被告物业方在收到法院传票时当着法院工作人员对原告讲:我们是邻里关系,你去撤诉,我们会处理的,钱能解决的问题,不是问题。为了长久住得安心,原告在堵城法院撤诉时间快一年了,经过维修后电梯门在夹住异物的情况下,电梯照常上下运行,万一再发伤人怎么办?至今日被告方,各种理由拒绝医药费人民币2157.16元。赔偿原告坐被告电梯掉了一节手补偿钱;指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电梯安装有视频监控,被告拒不提供能够当时原告在电梯,小区伤情临控录像来证明被告无责
主张。被告物业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黄州区人民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湖北怡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对于事故的发生有异议,是否是电梯造成,是否在电梯里发生的均有异议。发生事故后,我们对电梯全方位查勘,没有发现任何问题。事故发生后,我们第一时间赶往现场,有血迹,但仍存疑是否由电梯造成。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黄冈速丰电梯有限公司辩称,我们公司是第三方维修公司,不是生产厂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电梯是已经检验合格之后投入使用。第二,正确的电梯使用方法我们已经张贴在电梯内。第三,在电梯使用过程中有4.5公分的间隙是符合标准的。第四,原告未提供在电梯内的任何证据,原告在手康复之后才与我们见面沟通。电梯没有切面,是平的,无法将手切断,原告的情况不符合常理。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手指影片、医院诊断证明、医药费发票,证明原告8月6日因电梯夹断手指去医院就诊。
证据二、聊天记录、电梯内的现场照片,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
被告湖北怡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证据一有异议,发票是2020年6月3日,诊断日期是2020年8月6日,无法对应上。医院诊断是软骨质缺损与断掉是否意思相同存有异议。对证据二有异议,照片中的血迹,对于电梯是否是第一事故现场存疑。手指掉了,第一时间被切断不属实,事故发生于下午4点,我们知道是当日晚上10点左右,我们逐层查看没有找到切断手指。
被告黄冈速丰电梯有限公司对证据一的意见同湖北怡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质证意见。证据二与我们无关,是涉及到物业公司的。
被告湖北怡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反驳原告的诉请,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合同,证明物业把电梯委托给专业的资质公司。
证据二、聊天记录,证明原告的当事人的身体状况。
证据三、电梯内告示,证明我们已张贴告知电梯注意事项。
原告***对证据一、二、三无异议,原告有老年痴呆病症,精神状况不佳,情况属实。电梯内的告示确实存在,每天都可以看见。
被告黄冈速丰电梯有限公司对证据一、二、三无异议。
被告黄冈速丰电梯有限公司为反驳原告的诉请,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检验报告,证明事故发生时段已经经过检测,是合格的。
证据二、告示及电梯切面照片,证明被告已经履行安全乘坐电梯的告知义务,电梯是平面的不存在切面不可能切断手。
原告***对证据一无异议。证据二电梯切面是平的,但是如果把手放进皮条内,不锈钢很锋利是可以把手切断的。原告有老年痴呆,当天是一个人出去的,存在监护不当的问题。
被告湖北怡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以上证据无异议。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儿子凌小俭在江山如画小区买了4栋2304号不动产,原告住在其儿子家。原告于2020年8月6日左手食指受伤后,家人将其送到黄冈中医院就诊。医院诊断意见为:左手示指远节指骨近端以远骨质缺损,周围软组织缺损,请结合临床;建议必要时复查或进一步检查。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原告系老年痴呆患者,不具备单独在公共场所活动的能力,应由其监护人在场监管。原告食指受伤,其监护人监护不力,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从原告的举证情况看,原告仅能证实原告食指受伤后就医诊断,但受伤的地点、造成食指受伤的原因、受伤过程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无证据证实其食指受伤是在电梯内造成。本案的被告应对电梯乘座人提供全面、必要、充分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有义务、有责任保障乘座人的人身安全。本案中,该电梯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事故发生时段电梯已经经过定期检测,有电梯定期检测报告予以佐证,该电梯本身并无安全缺陷或隐患,且电梯内张贴了乘客须知,提醒电梯乘客相关注意事项,被告湖北怡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冈速丰电梯有限公司已经尽到了充分的安全保障和提醒义务,故两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应自行承担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4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 霞
人民陪审员  谢国文
人民陪审员  肖 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