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速丰电梯有限公司

***、黄冈速丰电梯有限公司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民终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4年8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冈速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青砖湖村。统一信用代码:914211000581234922。
法定代表人:樊桂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晖,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怡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青砖湖路146号。统一信用代码:914211026736905602。
法定代表人:熊晓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晴,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凌受恒因与被上诉人黄冈速丰电梯有限公司、湖北怡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21)鄂1102民初2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凌受恒去世,其法定继承人***向本院申请参与诉讼。因***以已与被上诉人湖北怡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冈速丰电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04元,减半收取30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华
审 判 员  邱爱兵
审 判 员  姚 彬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范 晨
书 记 员  吴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