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速丰电梯有限公司

***与湖北怡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冈速丰电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02民初2102号
原告:***,男,汉族,1947年2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小俭,系原告***儿子。
被告:湖北怡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青砖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26736905602。
法定代表人:熊晓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晴,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黄冈速丰电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黄冈市黄州青砖湖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581234922。
法定代表人:樊桂平。
原告***诉被告湖北怡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冈速丰电梯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2020年12月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喻志林
人民陪审员  熊春梅
人民陪审员  周国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一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