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发综合养护(集团)有限公司

俞成杰与上海浦发综合养护(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1795号
原告:俞成杰,男,1989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浦发综合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人民中路104号
法定代表人:丁卫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健美,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俞成杰与被告上海浦发综合养护(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因疫情原因,需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周 莹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倪家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