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82501号
原告:***,男,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发综合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人民中路10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浦发综合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