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发综合养护(集团)有限公司

***与上海浦发综合养护(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82501号 原告:***,男,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发综合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人民中路10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浦发综合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