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宝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宝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商丘源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02民初9492号
原告河南宝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归德路与华商大道交岔口宋城办事处院内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85685873N。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源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新建路与建设路交叉口西15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46B5P7H。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河南宝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源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河南宝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宝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