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3民初476号
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上江北丹山路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20801260G。
法定代表人:李宗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玲,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琪,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宜宾远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成中路天福南苑B区B栋1层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MA62AAE352。
法定代表人:杨方帅,总经理。
第三人:黄河,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联方,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昕,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第三人:邹应兵,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成都市郫都区。
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宜宾远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审理中,经被告宜宾远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追加黄河、邹应兵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34.00元,减半收取6917元,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作强
人民陪审员 周乾高
人民陪审员 黄**荣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罗登虎
书 记 员 周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