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502民初3085号
原告:宜宾和信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叙州区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西区大地坡A6-8地块龙城蜜立方第2幢7层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MA67EBDQ68。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2010242449。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上江北丹山路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20801260G。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宜宾和信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叙州区分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原告宜宾和信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叙州区分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和信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叙州区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4元,减半收取计6002元,由原告宜宾和信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叙州区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