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利生态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明阳嘉管业有限公司与亿利生态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7民初125号
原告北京明阳嘉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亿利生态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2021年3月11日,原告北京明阳嘉管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明阳嘉管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675元,由原告北京明阳嘉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岳孟秋
法官助理杨阳 书记员刘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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