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利生态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亿利生态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藏0502民初123号
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亿利生态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11月30日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亿利生态修复股份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塑料管材管件采购合同》,该合同第5.6.1条约定:“甲方账户信息的地址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路经济孵化中心”,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2019年9月29日,被告亿利生态修复股份有限公司将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路经济孵化中心的地址变更为西藏自治区山南市××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原、被告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由亿利生态修复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虽亿利生态修复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变更,但仍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亿利生态修复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的管辖法院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亿利生态修复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白玛群宗
法 官 助 理   罗  珍 书  记  员   巴桑拉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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