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利生态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德蓝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亿利生态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16272号
原告:深圳德蓝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大冲社区沙河西路2009号大冲大厦1202(尚美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幸建全,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天猛,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怡婷,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亿利生态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泽当镇赞堂路万人小区内5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忠,公司总经理。
原告深圳德蓝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与被告亿利生态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深圳德蓝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亿利生态修复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德蓝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德蓝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32910.6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深圳德蓝生态环境有限公司32885.66元。
审判员  姜富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 媛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