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利生态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张嘎、**与亿利生态修复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5民初2850号
原告:张嘎,男,汉族,1980年1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女,汉族,1990年07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亿利生态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纳金路35号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嘎、**与被告亿利生态修复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李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万郁文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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