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利生态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内蒙古亿兴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104执恢10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5528302135。 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亿兴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光明路与新华桥北街交汇处东南角光明游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3MA0NJA3H7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116933283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亿利生态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泽当镇赞堂路万人小区内5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306408906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绿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6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738226663J。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亿兴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亿利生态修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绿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森和公证处作出的(2021)内呼和森执字第99号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内蒙古亿兴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亿利生态修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绿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内蒙古亿兴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亿利生态修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绿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内蒙古亿兴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亿利生态修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绿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有零星银行存款、有零星网络资金、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内蒙古亿兴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园林建设服务中心有债权款项,本院已向该单位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内蒙古亿兴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亿利生态修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绿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于2024年12月6日将被执行人内蒙古亿兴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亿利生态修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绿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内蒙古亿兴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亿利生态修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绿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内蒙古亿兴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亿利生态修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绿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内0104执恢1044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