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14495号
原告:天津森普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经济开发区安达工业园通达街36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亿利生态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泽当镇赞堂路万人小区内5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森普管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亿利生态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天津森普管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森普管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森普管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于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