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众华盛商贸有限公司与封丘县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石执字第20851

申请执行人北京众华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751661号。

法定代表人张连来,经理。

被执行人封丘县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世纪大道中端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金堂。

被执行人封丘县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国家地震局宿舍3号楼1单元601号。

负责人李金堂,经理。

关于北京众华盛商贸有限公司与封丘县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封丘县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封丘县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封丘县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众华盛商贸有限公司货款四十四万六千一百五十元二角四分、资金占用费十五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北京众华盛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1210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封丘县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封丘县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封丘县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68693.75元。201486,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和解协议。据此,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石民初字1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张凤利

       

代理审判员   

二○一四年十一月五日